不自愿解除劳动协议就无法到新公司工作?日前,广州市原芳村区一公司为逃避解约责任,以此为由迫使98名员工在《辞职申请书》上签名。事后这些员工通过司法途径,获赔经济补偿金逾70万元。近日,广州荔湾区法院为这批员工发放了执行款,这时离该强制执行案受理才一个月。 事件回放:98名员工“主动”辞职
肖建国是这98名员工中的一员。他回忆说,他是在2001年初到该公司工作的。期间,公司经营困难,传出被某知名跨国集团公司中国公司收购的消息。去年初,公司明确告诉包括他在内的200多名员工,由于原有产品的商标、生产线等都转让给另一公司,公司无法再安排他们工作。愿意到新公司工作的,必须到公司已打印好的辞职申请书上签名,否则新公司不予接收;不愿意到新公司工作的,公司将给予经济补偿金。
考虑到自己已是熟手,肖建国权衡再三在该辞职申请书上签名。去新公司应聘后他才知道,新公司并没有强迫他们与旧公司自愿解约,要求的只是一纸其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咨询了相关法律界人士之后,与肖建国有着相似遭遇的98名员工通过风险代理的形式委托一名律师帮他们维权。
庭审聚焦:是否自愿签署辞职申请书
2005年4月7日,他们向原芳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却被驳回仲裁请求。
这些员工不服,起诉到原芳村区法院。庭审时,员工们是否自愿签署辞职申请书、该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成为双方争议焦点。该公司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这些员工是在去留问题还没有与公司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就陆续主动提出辞职,不是公司要求他们辞职,所以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他们还表示,同时也解聘了一批员工,这些员工都获得了经济补偿金。因此,员工们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认定:员工辞职是受情势所迫
原芳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称是员工们主动辞职,但并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在原来生产条件已不具备的条件下,应及时安置这些员工;同时,新公司在受让生产线后,是通过该公司与员工来联系的,该公司对新公司录用员工的要求和进程应非常清楚。 由于该公司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员工为了该公司能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给新公司,不得不签署辞职申请书,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情势所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公司应支付给员工们经济补偿。最后,该院判决该公司应支付给98名员工经济补偿金逾70万元。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之后,该公司拒不履行,这些员工于是向荔湾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2月9日立案之后,反复向该公司做思想工作,该公司分五批将70多万元交至法院。 近日,法院为这些员工发放了执行款,他们个个喜气洋洋:“这么快就拿到了钱,真是想不到!” |